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叫**。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良用。
原审第三人:郴州石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湖南成功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叫**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良用、郴州石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成功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黄秀萍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叫**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撤销2017年5月31日形成的《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3、判决何良用赔偿叫**的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4、判决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何良用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2017年5月12日EMS寄送的不是2017年5月13日才签发的”临时股东会议通知”;2、2017年5月3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没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起二十日通知股东;3、2017年5月12日寄送的EMS的收件人不是叫**,叫**未收到该邮件。二、何良用滥用股东权利,违法剥夺叫**的股东权利。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融资,也没有任何负债,**用于2017年5月31日利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的《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其附件《金源公司承包经营方案》,暴露了何良用等人因私人和亲戚的民间借贷出现风险,便想通过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来转嫁风险给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叫**的股东权利。何良用运用不通知叫**参加股东大会的方法,成功绕开了叫**的坚决反对,为自己转嫁借贷风险给公司清除了障碍。后因该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造假及程序违法,才使得该次违法形成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股东会议的决议符合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是依照公司章程,程序上没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何良用辩称:当时公司没有人管理,我就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我按照叫**当时住的地址邮寄了,其他股东的通知也是邮寄的。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应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维持。
湖南成功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辩称:股东会决议是有效地,由于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无人管理,现在委托何良用管理,票据均是公司财务开出来的。
**辩称:其本人当时也是受到公司邮件的通知参加股东会的,故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辩称:决议合法有效,应当维持原判。
黄秀萍辩称:这次股东会议有些地方是不合理的,其本人同意***去收款,但没有同意融资款的事,应当进行查实。
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形成的《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2、判令***赔偿叫**的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何良用承担。
一审法院审查的事实:2009年12月24日,由郴州石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成功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何良用、**、叫**、***共同发起成立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签订《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份总数为100股,每股500000元,公司注册资本50000000元。叫**出资5000000元,占公司10%股份……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可采用以下通知方式:(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章程签订后,叫**预留在金源公司的通信地址为郴州市寒溪路****,联系电话1351735****。2017年5月12日,由金源公司董事长**召集,董事**用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其中,何良用、***、**、湖南成功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石鑫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直接送达,第三人***、叫**为邮寄送达,叫**的《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通知》是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即EMS),收件人:叫**,地址:郴州市寒溪路****,电话号码:1351735****、1597351****,2017年5月13日由他人签收。2017年5月31日,金源公司股东何良用、成功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金源公司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为:”……2017年5月31日金源公司会议经审议,形成本决议如下:1、以持有金源公司8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持有金源公司10%表决权的股东齐全,同意金源公司经营方式采取承包经营(详见附件)。2、以持有金源公司8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持有金源公司10%表决权的股东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金源公司承包经营方案》(详见附件)。3、以持有金源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由***承包经营。以上,特此决议。2017年5月31日,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盖章:***、**、***、何良用、**”黄秀萍弃权。为此,叫**认为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和表决方式不合法,该行为损害了叫**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故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三款:”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且叫**与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约定:公司的可采用以下通知方式:(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本案中,金源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按公司章程的约定通知叫**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邮寄地址是叫**预留地址即郴州市寒溪路****,电话号码亦是叫**预留的电话号码1351735****,且有人于2017年5月13日签收。金源公司有理由相信该会议通知已送达给叫**。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本次(即2017年5月31日)临时股东会议已按公司章程通知公司所有股东,也包括叫**。该次会议所形成的《金源公司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违反《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故叫**起诉”1、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形成的《郴州市北湖区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点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2、判令第三人何良用赔偿本案原告的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叫**。”
本院二审期间,叫**提交了金源公司2014年年度到2016年年初的会计报表,拟证明金源公司对外没有负债,股东会议的决议不合法。金源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何良用质证意见与金源公司一致。湖南成功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均认为金源公司有两套账,该份账是对外的,只是公司的一部分账目,不涉及股东实体权益;内部的账有融资款。***质证认为,该报表是公司的,是否真实要进行审计。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无金源公司相关人员签章和公司章印,也不为其他股东所认可,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属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或者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源公司是否向股东叫**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一审认定的证据,金源公司委托股东何良用(手机号1397554****,地址郴州市冲口路)于2017年5月12日分别通过郴州邮政EMS向公司股东叫**(电子扫码单号100507570****;手机号1351735****,1597351****;地址郴州市寒溪路****)和公司股东***邮寄了”临时股东会议通知”,该EMS'>?×mn查询单记载:”2017-05-1308:52:08郴州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东风路揽投部安排投递,预计13:00:00前投递(投递员姓名:***;联系电话:1887358****)””2017-05-1312:41:34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他人收喜乐”结合邮政行业标准YZ0149-2015《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27917.3-2011《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的相关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投递前联系收件人,若收件人本人无法验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当出现快件无法投递情况时,应采取以下措施:a)首次无法投递时,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复投的时间及联系方法,若未联系到收件人,可在收件地点留下派送通知单,将复投的时间及联系方法等相关信息告知收件人;b)复投仍无法投递,可通知收件人采用自取的方式,并告知收件人自取的地点和工作时间。收件人仍需要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提供相关服务,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c)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费用,主要包括:1)寄件人放弃快件的,应在快递服务组织的放弃快件声明上签字,快递服务组织凭放弃快件声明处理快件;2)寄件人需要将快件退回的,应支付退回的费用。而该邮件并未退回,以及***收到邮件并按时到会的实际,一审认定金源公司已履行了通知叫**出席临时股东会的义务,具有高度盖然性。叫**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叫**主张金源公司案涉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法的诉请,超过了其一审诉请且未提交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证据,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