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3民初3518号之一
原告:*铁石,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湖南星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万家丽北路龙塘小区D13栋09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铁石与被告湖南星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将铁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星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石撤回对被告湖南星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铁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