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1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2民初3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1,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2,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3,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尚某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蒲某某,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
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殿臣。
被告:曹某某,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文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2、***3、***、尚某某、蒲某某、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1、***2、***3、***、尚某某、蒲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小亮
书 记 员  田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