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博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博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11号
申请人深圳市欧博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生态广场C栋二层A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深福保大厦主楼第1至4层中第一层北面。
法定代表人***。
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济仲裁保全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915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7月27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35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飞影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深圳市欧博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1325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