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财保32号
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郏县城东产业集聚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雯雯
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9410/0701/0001/6389/4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限额311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0000/0056/1415/1121/3012;开户行: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行;限额200000元)予以冻结(总限额511000元)。
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41040000000072)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511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9410/0701/0001/6389/43;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限额311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账号:0000/0056/1415/1121/3012;开户行: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行;限额200000元)予以冻结(总限额511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41040000000072)。
案件申请费3075元,由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买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