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晟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容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25民初288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东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8600965D。
法定代表人:何要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博,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容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东兴业商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3305657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西容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川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川公司、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容川公司、**偿还**公司货款376000元及违约金13536元(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剩余违约金按每日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容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公司和容川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公司供货后,容川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0年11月25日,两公司签订对账函,**出具付款承诺书、担保书,承诺在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后容川公司和**未履行。
容川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4日,容川公司和**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880000元的电气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公司作为供方向需方容川公司出售箱式变电站、高压环网柜。合同第四条中违约金条款约定,若容川公司逾期付款,应当以日息为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电气设备而容川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0年11月25日,双方就货款支付问题签订对账函,双方均认可截止2020年11月2日,容川公司已支付**公司1504000元货款,尚欠376000元货款未支付。同日,容川公司向**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376000元货款,逾期付款将以日息为欠款总金额(376000元)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作为容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对容川公司未支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自约定的货款清偿之日起两年。2021年1月15日,**公司以容川公司、**未偿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2021年2月6日,**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容川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豫0425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西容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14×××60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民富支行)内存款,限额390000元。**公司支付保全费247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容川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气设备,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交付了电气设备,容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容川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对账函是双方对未支付货款的确认,**自愿对该笔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公司要求容川公司支付剩余376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司对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容川公司违约后的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容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西容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76000元货款和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376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3572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山西容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米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杜挺涛
书记员李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