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财保971号
申请人:***,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申学霞,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交叉口平光拐角楼。
法定代表人:钱平江。
第三人:天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要民。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学霞、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申学霞、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1000元的有值财产。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学霞、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申学霞、河南省鑫宝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81000元的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4925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好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