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孔目江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水镇颖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细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7月3日生,住新余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勤源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5600.04元(其中执行款74581.32元,执行费1018.72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