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珠珊镇。
法定代表人:邹细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东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系***妻子,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上官春花,女,汉族,1950年2月3日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余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余执字第52号。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上官春花为被执行人,上官****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作出的(2016)赣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院的(2011)余执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追加上官春花为被执行人,并在裁定生效之日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04.089万元的裁定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的(2011)余执字第52号之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标的896476.43元,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上官春花在银行及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计人民币8212908.46元(其中标的款8144413.57元,申请执行费6849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