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珠珊镇。
法定代表人:邹细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东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执行人:***,女,系***妻子,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执行人:上官春花,女,住陕西省临汾市。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上官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款为8287472.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828747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期间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