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6711号
原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11151830。
法定代表人:邹细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33293704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