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

上官春花、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官春花,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水北镇颖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细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亚太新城7号楼4单元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原审第三人:***,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再审申请人上官春花因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官春花与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上官春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官春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官春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肖峰
审判员张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