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富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寰泰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泉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泽洋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顾家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恒喆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浩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乡七里岗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670055430T。
法定代表人:陈松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通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之河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泽洋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顾家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恒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浩森照明有限公司、郑州通诚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天之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富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寰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泉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豫0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变更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富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寰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泉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8月8日提起网络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于2019年3月7日作出拍卖裁定,拍卖7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5.于2019年5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6.于2019年6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股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32,704,000元。
2019年8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32,704,000元,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