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3025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225365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7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豫1627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均位于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内,且上诉人作为还款人,合同履行地也属于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因此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应由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以准许。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事实与理由依法均不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6页中第12项,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甲方住所地法院,本页特别提示明确有甲方已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了充分提示,乙方给予了充分注意并同意上述约定,第17页明确体现甲方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日保证合同第12页4项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为甲方所在地法院,结合保证合同13页甲方明确为我方,本案管辖属于明确的协议管辖且优于一般管辖,本案为合同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为一审原告住所地法院并未超出协议管辖法院的法定选择范围,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均明确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且本案协议管辖约定并未违反协议管辖及专属管辖,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在甲方(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有效,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记在太康县,故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