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任余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602民初7279号 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225365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余钱,男,汉族,199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镇河沿**漯河港区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4JDWR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观湖路观湖佳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MA45FCY50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娟,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路桥公司)诉被告任余钱、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通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余钱、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通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评估费等各项损失计77778.46元,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任余钱和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4日10时20分许,任余钱驾驶车牌号码为豫L2××**轻型货车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439KM+150M(北半幅)时,因操作不当与***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Z××**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豫PZ××**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和***两人受伤及两车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周口市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的**交高认字【2021】第0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任余钱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豫L2××**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豫PZ××**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原告。肇事车辆豫L2××**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为两名伤者垫付医疗费等费用4万多元,修车费用27780元,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任余钱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牌号为豫L2××**的事故车辆系由被告任余钱购买并挂靠在我公司名下,该车辆分别在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第三者责任统筹,统筹金额为500000元,统筹期限自2021年4月4日0时0分至2022年4月3日23时59分止,标准统筹费合计5121.22元,案涉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我公司认为对于原告顺通路桥公司的损失,应当先由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辩称,1、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本次事故伤者***就其损失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67722.23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我公司已经赔付5400元,剩余12260元。另外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经赔付给原告,直接支付到修理厂账户上了。2、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原告诉请的伤者***损失金额过高,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过高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4日10时20分许,任余钱驾驶车牌号码为豫L2××**轻型货车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439KM+150M(北半幅)时,因操作不当与***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Z××**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豫PZ××**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和***两人受伤及两车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周口市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了**交高认字【2021】第06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余钱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周口人合医院和周口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82天,花去医疗费32093.4元。受害人***在周口人合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3697.86元。***出院医嘱显示建议卧床休息二至四周。事故造成豫PZ××**的轻型普通货车受损,该车所有权人为原告顺通路桥公司。后原告顺通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车辆损失,经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至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结为豫PZ××**的轻型普通货车的修复价格为27780元,原告顺通路桥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被告任余钱驾驶车牌号码为豫L2××**轻型货车挂靠在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已经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部分2000元赔付给了原告顺通路桥公司。 还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损害已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2022)豫16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7722.23元。其中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1460元,交强险医疗费部分还下余12260元。原告顺通路桥公司已经将受害人***的医疗费支付给其本人,亦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任余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受害人***、***身体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余钱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定被告任余钱对原告车辆损失、***、***身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任余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余钱和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顺通路桥公司已经赔偿了***的医疗费和***的各项损失,其向三被告主张其垫付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受害人***误工期限,其出院医嘱显示出院后休息二至四周,误工期限按30天计算为宜。关于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的该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第三者责任统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内赔偿,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意见。因该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处购买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其必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的此项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医疗费32093.4元、***医疗费369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营养费140元(20元/天×7天)、护理费963.78元(50254元/年÷365天×7天)、误工费4130.47元(50254元/年÷365天×30天)、交通费140元(20元/天×7天)、车辆损失费2778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1295.45元,扣除已经赔付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下余69295.45元,由被告国元保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494.25元【伙补350元+营养140元+医疗费11770元+护理费963.78元+误工费4130.47元+交通费140元】,由被告任余钱、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51801.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7214.25元(赔偿款履行至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账号:×××86,户名: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二、被告任余钱、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2081.2元(赔偿款履行至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账号:×××86,户名: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三、驳回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元,由被告任余钱、被告漯河市润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45元,由原告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