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太康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被申请人: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周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225365XN。
被申请人: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30255。
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8800000股,股金账户为×××43。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641000股,股金账户为×××91。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现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顺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8800000股,股金账户为×××43。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创盈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9641000股,股金账户为×××9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