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新昌清污运营有限公司

固安县新昌清污运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422号
原告:固安县新昌清污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新中街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K9Y1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固安县新昌清污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该案的诉讼管辖地应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固安县剑桥郡2.1期,故固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