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528号
原告:***,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
原告: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庆云腾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