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81民初6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
原告**,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毛月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