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2014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西侧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正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诉前调3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8801.4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81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蔡清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盖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