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4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南阳港东路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了(2022)沪0116民初1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6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一审裁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欢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张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