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东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徐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市北海新区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320036.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对其名下港池、蓄水池使用权、建设填海造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物、机器设备进行了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刘广飞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