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卓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等与上某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6执异316号 异议人:上海嵘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甸山7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2009号。 法定代表人:**,书记。 被执行人: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南阳港东路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村委会”)与被执行人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卓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1)沪0116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恢复强制执行一案(2022)沪0116执恢583号,案外人上海嵘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嵘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标的属于嵘嵘公司,请求撤回张贴于异议人厂房地址XX镇XX村XX号的传票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2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该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1年9月29日,本院就原告(反诉被告)长兴XX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沪0116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于2021年6月2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原甸山小学房屋(该房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XX号)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50,0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长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2022年5月13日,本院就申请执行人长兴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前述民事判决一案(2021)沪0116执6776号,作出执行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6执6776号案件的执行。 2022年9月20日,本院就申请执行人长兴村委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前述民事判决一案(2022)沪0116执恢583号,作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冠卓公司到庭,要求冠卓公司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立案信息为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可见当事人以外的异议主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以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本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6执恢583号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文本虽张贴于异议人主张为其所有的案涉厂房,但是法律文书的法律拘束对象是冠卓公司,不是异议人嵘嵘公司,相应执行行为并未损害异议人嵘嵘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异议人嵘嵘公司与前述执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上海嵘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