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安尚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建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尚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海燕。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欢飞
审判员  林君良
审判员  李 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