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翠。
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027元;或扣留、提取其504027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此文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乔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樊应起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