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翠。
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其名下坐落于衡阳市xx区xxx路xxx号xxxxx广场(xx#-xx#、xx#、xx#)地下室-xxxx号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衡阳市xx区xxx路xxx号xxxxxx广场(xx#-xx#、xx#、xx#)地下室-xxxx号商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樊应起
代理书记员 陈 倩
校对人:樊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