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14925号
原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炳权,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1973年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有处理结果,再无诉讼必要,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祁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