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南行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5616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95613830H。
法定代表人:**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150725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新桥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群
审判员潘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