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恢9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5616XM。
法定代表人:高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28961-5。
法定代表人:陈鹊,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限被告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006250元;二、驳回原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2018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3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18年8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东北郊工业园区调查,查明该公司2016年就搬离了东北郊工业园区;2018年12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查,查明该公司2016年已经搬离,现在由甘肃天河节水新科技有限公司占地经营,二公司之间没有联系;
5、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未查到房产信息;
6、2018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7、2019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将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卡账户冻结;
8、2019年6月1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到庭,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甘肃腾龙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5年10月撤资,现在也无法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13250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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