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3574号
原告:施兵兵,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兵兵与被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3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兵兵以”起诉的主体错误,法律关系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9元,减半收取4734.5元,由原告施兵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