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124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日,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州区人。

被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甘州区南城巷西口原甘州水务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