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经开区阿拉永顺汽修店诉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1773号
原告昆明经开区****汽修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昆明经开区**普照村。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C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事业法人)。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5号路。
原告昆明经开区****汽修店诉被告云南博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经开区****汽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昆明经开区****汽修店负担,余额233.5元退还原告昆明经开区****汽修店。
审判长***
审判员崔光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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