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淳安县某某药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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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4169号



原告: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药店,,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




投资人:陈建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苏华,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药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浙江淳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河清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占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