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1997号
原告: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328号B区三楼3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凯德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宁波凯德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章海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