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738号之二
原告: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4740742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27770824292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796677497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原告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杭州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4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853元,由原告宁波德凯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