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056号
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丽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丽都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钢军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