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7020号
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人民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余浙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士权,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储士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储士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淳安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