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钢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1404号

原告:广州市金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中路沙英岗工业区**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65835754K。

法定代表人:潘泽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升平,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旋,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社区平胜大道(原农科所地块)**B2街区**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38632D。

法定代表人:杨华枝。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8945825C。

法定代表人:欧英典。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佛山市***钢构有限公司、***552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佛山市***钢构有限公司、***552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