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贤,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610685。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辰,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25C。
法定代表人:欧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双柳树头条5号,公民身份号码110************218。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合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56。
上诉人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燕,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69E。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航务公司)、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公司)、吴建、***、被上诉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7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中交航务工公司应赔偿***1055812元(1319765元×80%),中交建设公司对中交航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建、***应赔偿***263953元(1319765元×20%),道衡公司对吴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交建设公司、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对花木损失承担20%的责任错误。1.***种植花木的水源被污染并非***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污染者即中交建设公司、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承担,***是被侵权人,并非污染者,不应当承担责任。2.***花木种植的方式不应作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涉案农地内种植盆栽花木并进行销售是***的经营管理方式,是正常的经营活动,若因此需要承担责任于理于法无据。***花木死亡与花木以盆栽方式种植没有关系。相反,正因为***以盆栽方式种植,才能够日后在停止水源浇灌后仍能靠地表水汽存活。3.花木浇灌的水源被污染,***一开始并不知情,且水源受污染并非***可以控制,后来发现花木有枯死现象***才发现水源受到污染。***在怀疑唯一水源受到污染后就立即停止进行浇灌,可见***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二、对花木损失***自身无需承担20%的责任,应当全部由中交建设公司、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承担。具体为中交航务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1055812元(1319765元×80%),中交建设公司对中交航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建、***承担20%的责任,赔偿***263953元(1319765元×20%),道衡公司对吴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交航务公司针对***的上诉辩称,不同意***的上诉意见,具体理由详见中交航务公司的上诉意见。
道衡公司、吴建、***针对***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承担20%的责任比例过低,***的损失与道衡公司、吴建、***无关,道衡公司、吴建、***不应承担责任。
中交建设公司针对***的上诉辩称,应当驳回***的上诉请求,改判中交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中交航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中交航务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道衡公司、吴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遵循证据规则,将中交航务公司视为责任承担方作为判断推理的预设前提。1.一审判决没有分析查明造成损害结果的实际原因。本案是多因一果的情形,导致花木死亡的原因可能有花木被放弃经营、花木根茎被淹、花木自身疾病等多种因素,但一审判决没有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2.一审法院没有分析查明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人,仅仅因鉴定报告中带有假设大前提的结论就草率认定中交航务公司是侵权人,判令中交航务公司承担绝大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3.没有签名封存的水样,保管人可以随时添加、更换水样,在无法排除人为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不应当接受该水样作为检验样本,更不应当采纳鉴定意见作为断案依据。4.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进行价格鉴定时距损害发生已经有两年时间,而花场在鉴定前已经被废弃很久,以废弃后花场中的花木作为鉴定样本没有客观性,鉴定样本不具有同一性。5.***主张的受损花木比鉴定机构清点的数量多了1万多株,有理由怀疑进行价格鉴定的花木并非其实际受到损害的花木。6.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案涉场地靠近村民生活垃圾,以及***放弃维护花场对花木损害的巨大影响。二、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分析论证上存在大错误。1.中交航务公司将渣土、泥浆弃运工程分包给道衡公司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过错,中交航务公司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案涉工程的渣土、泥浆弃运工程分包给了道衡公司,实际的装运、清洗工作都是由该公司负责,也就是说,中交航务公司并不负责案涉渣土、泥浆的弃运和运输车辆的清洗工作。道衡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吴建(也可能是挂靠),无论是运输、倾倒、平整渣土,还是清洗车辆造成渣土泄露,都是***、吴建安排人员实施的,***、吴建作为实际施工人,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2.中交航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偷排废水的行为。中交航务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的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并在施工现场修筑沉淀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都是经过收集汇总流入沉淀池,经沉淀装置处理后均会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存在***诉称的偷排废水行为。案涉工程现场一直都有质监、环保部门、监理负责监督,如果有***诉称的偷排行为,那么肯定会有处罚通知,监理也会在监理日志中记录,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记录或处罚。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禅公司)对***主张的偷排口、中交航务公司的深水井、***的蓄水塘等地方的水质和土样进行了检测,鉴定报告第20页内容显示,所有地方的水样和土样都在合理范围之内,进一步证明中交航务公司没有偷排废水的行为。***诉称从2017年9月底至10月初期间中交航务公司将工程废水及污染源偷排到其花厂前方的高位处,当时正值下大雨,废水及污染源冲向其唯一的淋灌水道。那么工程废水的排放时间非常短暂,只有不到十天时间,而且当时正值大雨,废水排放后会被大雨稀释。另外,该水道是活水,可以流动,即便有废水也会随着水流被冲走稀释,肯定不会对花木造成危害。如果是多雨天气,***也无需使用淋灌水道的水进行浇灌。***花场地势本来就低,大雨加灌溉肯定导致植物根茎被淹,因此这也应当是花场植被死亡的原因之一。再者,***的花厂就位于案涉花场的旁边,其花厂就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可见***花场的损失并不是倾倒渣土或偷排废水造成的。三、***提供的在村委会封存的水样没有签名和贴封条,不能作为鉴定样本,根据该水样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首先,村委会封存的水样没有签名,无法确保该水样就是在原取水点、原取水时间的水样;其次,该水样的瓶子没有贴封条封存,无法排除是否存在人为更换水样、掺杂杂质的行为;再次,鉴定报告中的最终结论也完全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假设所取水样与中交航务公司排污水质一致的情况下,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本案的参与程度为100%)。四、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不客观。兴禅公司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18年3月16日,评估鉴定的基准日也是委托当日,该基准日距离***诉称的淋灌水塘受污染、花木大量死亡的日期(2017年9月底)相隔半年以上。兴禅公司与各方约定2018年5月21日前往花场开展清点工作时,发现花场内长满杂草无法清点,随后又于2018年9月14日进行复勘,但复勘当日花场内仍然有大量杂草未进行清理,最终直到2018年11月2日才进行实际的清点工作,与***诉称受污染的时间相距超过两年,根本无法确认现场实际清点的受到损害的植物就是所谓的两年前受到污染的植物,而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而且鉴定报告中也指出案涉盆栽植物对外界自然环境变化敏感性强,抵抗力弱,需要严加保护,但实际情况却是现场杂草丛生,***明显早已放弃了花场的经营,任由花场的植物死亡,其放弃经营应当是植物大面积死亡的主因。另外,***在损害赔偿计算清单中主张的受损植物与实际清点的数量相去甚远,两者相差超过一万多株(鉴定报告第7页),可见***存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有理由怀疑花场的损失也是***一手炮制而成。五、一审判决认定中交航务公司承担60%的责任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首先,鉴定报告是在假设的大前提下作出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的花木损失参与程度为100%的结论,该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裁判依据。其次,即便不存在这个假设的大前提,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花木损失的参与程度为100%,并不等同于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就是导致花木损失的唯一直接因素。施工行为不等于就是侵权行为,实际造成损害的可能是放弃经营、花体自身疾病、根茎被淹等多种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与中交航务公司均没有直接关联。再次,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花场附近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倾倒造成的环境恶化。虽然兴禅公司在复函中指出“在流动的水体中,生活垃圾残余的少量厨房清洁剂会产生影响,但大概率不会达到水样A的PH值”,但并不代表生活垃圾对水质没有影响,更不能排除某一时刻因为村民倾倒特殊垃圾(如大量草木灰、建材垃圾等)而对水体造成破坏性影响。最后,根据评估鉴定基准日的取样,相关数据全部都是在合理范围内,显示中交航务公司施工行为与花木死亡的参与程度为零。也就是说,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危害。
***针对中交航务公司的上诉辩称,鉴定报告可以证明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遭受损失的参与度为100%。
道衡公司、吴建、***针对中交航务公司的上诉辩称,中交航务公司认为吴建、***是直接侵权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村委会封存水样的取水点是在围墙外面,并非出入口的洗车点,该排水口的排水只可能是中交航务公司所为,故吴建、***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判令中交航务公司承担60%责任过低。
中交建设公司针对中交航务公司的上诉辩称,认可中交航务公司的上诉理由。
道衡公司、吴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驳回***对道衡公司、吴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交航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排水口流出的污水是造成***植株损失的原因,由道衡公司、吴建、***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二、根据鉴定报告所载的检测结果,工地深水井水样E的PH值最低,越接近***种植场的取水测试点的水样,PH值(碱性)越高,呈递次增强状况。说明有其他原因造成水样碱性增强,这样才符合正常逻辑。道衡公司、吴建、***一审提交的证据(照片),明显可看到有堆放在路边附近村民丢弃的石灰样等房屋装修弃置物,正是强碱性建筑材料,而水样D、水样C的提取位置也恰为此处,可以排除吴建、罗焯恒冲洗渣土外运车辆的冲洗水是造成***植株损失的因素。综上,一审判决酌定吴建、罗焯恒承担***花木损失20%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道衡公司、吴建、***的上诉辩称,根据鉴定机构的复函,可以证明道衡公司的行为与***花木死亡存在关联。
中交航务公司针对道衡公司、吴建、***的上诉辩称,除与其上诉意见一致外,补充如下:一、中交航务公司在施工现场修筑了沉淀池,用于收集废水和污水,沉淀处理后的水能够达到合格排放标准,鉴定机构在现场取样鉴定得出的结论证实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中交航务公司不存在偷排的行为,与花木死亡的参与度为零。二、中交航务公司将渣土、泥浆等工程分包给道衡公司,因此造成的污染应由道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中交建设公司针对道衡公司、吴建、***的上诉辩称:一、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使用了假设的字眼,即村委会保管的水样不一定是事发时的水质。该水样到鉴定之时已有一年多时间,在这期间村委会有无更换过水样、水样有无变质,鉴定机构也是用了假设一词。在假设前提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定有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鉴定机构也强调无法证明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栽种花木死亡之间具有关联性,两者参与度为零。但是,一审法院忽视假设一词,作出错误判决。二、尽管中交建设公司是中交航务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两个公司均为国企,相互之间财务完全独立,每年都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交建设公司、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向***支付侵权损害赔偿款1624270元;2.中交建设公司、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取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细围机耕路以北农用地10亩的使用权,使用时间10年(2013至2023年止),该土地***用于种植台湾释迦等盆栽花木。中交航务公司承建佛山市南海区****的佛山市城市******线一期工程土建四标工程。2017年9月底至10月初期间,***种植的盆栽树种大规模死亡和损害。后***提起本案之诉。
***提供的其与村委共同对水样进行提取的电子视频显示,***主张中交航务公司共有2处偷排口,***在主张由其与村委会在中交航务公司偷排口提取水样并带回村委会保存(下称村委会封存水样),现场有中交航务公司项目部常务副经理罗斐。
诉讼中,经一审法院委托,兴禅公司在***组织工人对涉案农地内杂草进行清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与***、中交航务公司对涉案农地进行复勘。查勘现场所见,农地内种植有盆栽果树(台湾释迦、沙田柚、黄皮、龙眼、百香果等)、盆栽花卉(桂花)等,种植方式为地装、胶盆装、布袋装,植株高度为15cm至300cm不等,部分植株出现整株干枯失水现象;部分枝条干枯失水、叶片发黄、萎靡,仍生长叶片参差不齐出现半干枯状态。兴禅公司用于鉴定的样本为:1.2018年11月2日采集的泥土及水体样本;2.村委会封存的水样。2019年7月31日,兴禅公司就***花木损失金额出具编号为XCJD-FSNH-CC1804001鉴定报告,确定***损失金额为1319765元。兴禅公司就***损失与中交航务公司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出具编号为XCJD-FSNH-CC1804002鉴定报告,内容为:根据2018年11月2日取得的泥土及水体样本,其检测值均在《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限值范围内,无法证明中交航务公司施工行为与***栽种花木死亡具有关联性,评估中交航务公司施工行为对本案的参与程度为零;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村委封存的水样所代表的水质会导致花木死亡,在假设该水样与中交航务公司排污水质一致的情况下,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对本案的参与程度为100%。编号为XCJD-FSNH-CC1804002鉴定报告评估鉴定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说明部分记明以下内容:由于委托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距较远,而2018年11月2日取样时间已与***主张的事故起始时间相隔一年。不排除随着时间推移,随着降雨及潮汐变化,2018年11月2日鉴定机构所取得的水样及泥土样本各项指标值相较***主张事故发生时点已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现时取样、检测结果存在缺陷。假设***保存于村委会水样与中交航务公司排污水质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检测结果,该水样PH值属强碱性,不合适植株浇灌,经对比植株受损情况,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本案的参与程度为100%。植物如栽种在强碱性土壤中,就会因缺铁而发生叶片黄化等生长不良症状,可表现为淡绿色叶片上有绿色的细网状叶脉。随着症状的加重,叶片变薄、变白(或淡黄色),叶片上出现褐色斑点和坏组织。随着叶片成熟,绿色叶脉与浅绿色或淡黄色叶肉之间的界限更为明显。果树严重缺铁时,整个叶片脉间白化、叶脉绿黄、叶肉坏死,坏死组织范围大的叶片会脱落,有时会出现枝条全部落叶。如果继续缺铁,枝条会发生枯死,枝条枯死一直可发展到主枝,甚至造成整个植株死亡。
查勘现场公估人员对涉案农地内仍未死亡的植株,仍在经营的花场正常生长植株进行随机取样,进行移栽后给予正常的抚育施肥,至报告提出时,涉案农地内取样植株整株呈病态萎靡,部分枝条干枯,叶片发黄边缘干枯呈褐色,其受损状况与缺铁所致的表现一致。
***取水位置位于***取水水渠的下游尽头,该位置的积水只能流进***取水水渠,并向该水渠的上游扩散或随潮汐流入主河道,由此必然影响***浇灌用水。涉案死亡的植物以栽种于简易营养盆中为主,根系薄弱,土壤少。不同于直接种植在土地上的植物,在营养盆的小环境中,由于土壤少,高PH值水源浇灌时,水中的PH值难以被稀释下降至适宜植物生长的程度,从而使涉案植株产生不可逆的生理性病害,并继而死亡。故在假设村委会保存水样真实性的情况下,中交航务公司施工行为对本案的参与程度为100%。
由于2018年11月2日采集样本时,与事故发生时点相距较远,特别是2018年期间发生多次暴雨,降雨量较往常偏多。在污染源不再继续增加的情况下,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水源、泥土会被降雨稀释;而保存于瓶中的水样保存环境相对稳定,由此村委会保存水样和2018年11月2日采集水样及泥土样本检测结果可能会存在结果偏差乃至差异较大的情况。
注:统计数据源于佛山气象台2019年1月发布的《2018年天气气候特征和2019年气候预测》。
兴禅公司向一审法院复函中另载明:除非可排除中交航务公司工作的渣土或污水直接进入***浇灌水源,则在装运、倾倒、平整渣土、渣土坑清洗及对运输车辆的清洗过程中造成渣土泄漏、或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可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与***栽种花木死亡存在关联性。
诉讼中,***主张由于2018年11月2日采样日期与原偷排行为相隔时间久远,且事故发生时中交航务公司工地的偷排口已被填平,2018年11月2日鉴定机构所取样本与事故发生时存在偏差,而村委封存的水样为提起诉讼前***、中交航务公司、当地村委等共同取水样并在当地村委进行保存,故应以村委封存的水样的鉴定结论为据。
诉讼中,中交航务公司主张村委封存的水样无签名无封条,无法保证村委封存的水样是否与原取样点水样的一致性,故应以2018年11月2日鉴定机构所取样本为据。
另,兴禅公司鉴定结论载明以下内容:根据现场查勘及调查情况,***涉案农地内种植有盆栽果树(台湾释迦、沙田柚、黄皮、龙眼、百香果等)、盆栽花卉(桂花)等,种植方式为地装、胶盆装、布袋装,种植成型后向外销售。盆栽果树的特点:盆栽果树由于栽培环境、管理条件的优越性及局限性,在生长发育、开花结果方面与大田果园生产中的自然树体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根系中大根少,小根多,分布范围小;枝条很少发生徒长,树体自然矮化,容易发生中短枝开花结果;树体对外界自然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增强,抵抗力减弱。因此在管理上应注意树体保护;盆栽果树极具观赏性。
根据向***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后***发现农地内种植植物叶片出现黄化,直至整株枯死现象。因***在不知致病原因及无其他水源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水源进行浇灌农地内植物,使用后农地内植物继续枯死;在***怀疑农地唯一水源污染后,不敢继续进行浇灌、打理,为保证生意继续运营,故另选取场地经营。
中交航务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交建设公司。
2017年4月15日,中交航务公司与道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渣土、泥桨弃运工程分包给道衡公司。吴建在道衡公司代表处签名。2018年1月3日,***向道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吴建挂靠道衡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与中交航务公司签订渣土、泥桨弃运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吴建以道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收取一定金额居间管理费用后转包予***,道衡公司已收中交航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72万元,道衡公司支付吴建共80万元,支付***60万元。鉴于此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请道衡公司收到中交航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吴建应得的居间管理费后直接转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兴禅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CJD-FSNH-CC1804002的鉴定报告,在村委会保存水样与中交航务公司排污水质一致的情况下,该水样PH值属强碱性,不合适植株浇灌,经对比植株受损情况,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花木损失参与程度为100%。尽管中交航务公司不确认村委会保存水样,并提出以2018年11月2日采集样本为据,但正如兴禅公司鉴定报告所载,2018年11月2日与事故发生时间相距较远,特别是2018年期间发生多次暴雨,降雨量较往常偏多。在污染源不再继续增加的情况下,暴露于自然环境中的水源、泥土会被降雨稀释;不排除随着时间推移,随着降雨及潮汐变化,2018年11月2日鉴定机构所取得的水样及泥土样本各项指标值相较***主张事故发生时点已发生变化,从而导致2018年11月2日取样、检测结果存在缺陷,而村委会封存的水样保存于瓶中,保存环境相对稳定,结合***提供的现场视频,一审法院确定采信***的主张,以村委会封存的水样所作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行为与***花木损失参与程度为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经鉴定,***的花木损失金额为1319765元,***有权主张赔偿。但根据鉴定报告,***花木死亡与其花木是以盆载方式种植有关,且***在不知致病原因及无其他水源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水源进行浇灌农地内植物,使用后农地内植物继续枯死,结合该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对其花木损失承担20%的责任,中交航务公司承担60%的责任;结合道衡公司有在现场附近装运、平整中交航务公司挖掘渣土、清洗渣土坑及清洗运输车辆以及鉴定报告“除非可排除中交航务公司工作的渣土或污水直接进入***浇灌水源,则在装运、倾倒、平整渣土、渣土坑清洗及对运输车辆的清洗过程中造成渣土泄漏、或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可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与***栽种花木死亡存在关联性”,不能排除渣土外运、运输车辆清洗造成渣土泄漏、或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亦影响***灌溉水源,一审法院酌定道衡公司需对***花木损失承担20%的责任。因***、吴建是挂靠道衡公司进行实际施工的施工人,故该20%的赔偿责任由***、吴建承担,道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中交航务公司应赔偿***791859元(1319765元×60%),中交建设公司为中交航务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中交建设公司对中交航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建应赔偿***263953元(1319765元×20%),道衡公司对***、吴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交航务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791859元;二、中国建设公司对中交航务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吴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263953元;四、道衡公司对***、吴建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交建设公司、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9.22元(***已预交),由中交航务公司、中交建设公司负担5859.30元及管辖权异议费用50元,***、吴建、道衡公司负担2629.65元,上述费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负担受理费1220.27元,其已预交的8488.95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因果关系与参与度鉴定费用24030元(中交航务公司已预交),由中交航务公司、中交建设公司负担。损失金额鉴定费用45300元(***已预交),由中交航务公司、中交建设公司负担27180元,道衡公司、***、吴建负担9060元,上述款项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另外的9060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道衡公司、吴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中交航务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份,该文件是中交航务公司草拟、监理审批、业主备案的施工方案,方案中明确施工现场要有沉淀池,施工产生的污水要经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才排放。拟证明中交航务公司一直按照方案施工,监理部门一直在现场进行监督,环保部门也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抽查,中交航务公司从未收过任何整改或处罚通知;
2.案涉水源地附近石灰倾倒照片三张,拟证明案涉水源地附近一直有村民在此倾倒右灰等建筑垃圾,这些垃圾遇水产生碱性物质影响水质;
3.照片九张,拟证明***的花木场在2018年的状况,可见***在2018年就主动放弃花木场的经营管理,花木场内杂草丛生,严重影响受损植株的生长,***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避免花木场的损失扩大,其应当承担责任。
中交建设公司提交了两份审计报告,拟证明其与中交航务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
本院组织各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是中交航务公司拟定的施工方案,不能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关于证据2,即便水源呈碱性是村民倾倒垃圾导致,但该事实不影响本案责任的认定(理由详见后文)。证据3的拍摄时间是2018年,并非花木受损之时的2017年,不能反映***当时就有放弃经营花木场的主观意图。中交建设公司对一审判决以其与中交航务公司之间的财产没有独立为由,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其上述证据不予审查。
经审理,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中交航务公司和道衡公司、吴建、***应否承担责任,若承担则***应否自负20%的责任;二、***花木损失的认定问题。本院分析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中交航务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系***认为其花木场浇灌用水受到工地排放废水的污染,栽种的花木死亡而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水污染,应当根据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本案中,中交航务公司的施工现场毗邻***承包的花木场,两者以一条道路隔开,相距数百米。中交航务公司在此处施工后***栽种的花木有发生枯萎乃至死亡的现象。从照片中可见,中交航务公司在工地与外围之间设立了蓝色围挡,某一处围挡底部有一缺口,有混浊的水流从工地里面通过该缺口排向外面,外面不远处有一水渠是***浇灌花木的水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关于被侵权人应当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被侵权人需要达到证明的标准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此为低度盖然性标准,而不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本案鉴定机构对在村委会保管的水样进行检测,发现水样PH值属强碱性,不适合浇灌,该水质会导致花木死亡。虽然装载水样的瓶子瓶口处没有加贴封条并签名,但是瓶子一直放在村委会的办公场所里面,无证据证明村委会与本案各方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交航务公司工地有向外排放污水以及***花木枯萎死亡损害的客观事实,***已初步举证证明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中交航务公司上诉认为***花木受损与其施工行为无关,其应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尽管鉴定机构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到现场进行取样的泥土和水体样本,经检测数值在限值范围内,认为无法证明中交航务公司施工行为与***栽种花木死亡具有关联性,但该样本取样时间与***主张的损害发生时间相隔一年,鉴定机构也指出不排除随着时间推移,基于降雨及潮汐变化,样本各项指标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现时取样、检测结果存在缺陷。即便中交航务公司在工地上修建了沉淀池,但从蓝色围挡缺口处向外排出来的污水尚未经过沉淀池的处理,中交航务公司称缺口可能是他人偷钢筋而撬开的,可见中交航务公司工地安全管理措施并未到位。缺口肉眼可见,中交航务公司应当知晓其工地有污水未经过处理即流向外面,但其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污水汇入被附近花木场用于浇灌花木的水渠。中交航务公司还提出工地废水排放时间正值大雨天气,***的花木场地处于低洼,其无需浇灌花木,反而植株根茎被雨水淹没,此才是死因,而且废水也会被雨水稀释。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已认定受损植株病态情况与缺铁所致的表现一致,而植物栽种在强碱性(保存在村委会的水样PH值呈强碱性)的土壤中会缺铁,因此,中交航务公司上述认为花木场植株死亡与其无关的主张并不成立。中交航务公司还提出附近村居的垃圾导致土壤被污染,其并非污染源制造者。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污染物包括次生污染物,并非单指原发性污染物。综上,中交航务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关于道衡公司、吴建、***的责任问题。鉴定机构指出,装运、倾倒、平整渣土、渣土坑清洗及对运输车辆的清洗过程中造成的渣土泄漏、或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可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与***栽种花木死亡存在关联性,有鉴于此,一审判决确定负责渣土运输的道衡公司、吴建、***承担20%责任亦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后,关于***应否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问题。***以公用地方的水渠作为浇灌花木的水源,其应当对水渠周围的环境多加注意,其没有留意到附近工地之污水排入水渠,在注意防范上有疏忽之处,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自行承担20%的损失合理。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交航务公司以鉴定机构去花木场察看时所见到的植株稀少,认为***放弃经营也是花木死亡的原因。对此,***解释由于水渠水不适宜浇灌,其遂另觅他处栽种花木。本院认为,***该行为是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的合理之举,其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清点时,与***植株死亡已有较长一段时间,死亡植株已经灭失的情形不可避免,因此,不能从鉴定机构清点的植株数量少于***申报的数量而认定***虚报损失。一审判决以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为据,确定各方所负的赔偿责任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中交航务公司、道衡公司、吴建、***的上诉主张,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37.2元,由上诉人***负担5259.3元,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1718.6元,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共同负担52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周 珊
审 判 员  吴绮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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