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594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贤,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竞平,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英典。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飞,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道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贤、被告***、被告道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及徐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油漆人工费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油漆人工费23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被告道衡公司承包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环至谢叠大桥段)景观提升项目1标段工程中的园建工程和电气工程部分,而被告***将该工程中的钢结构油漆部分交给原告负责。原告于2018年10月份进场,原告负责的工程部分已于2019年9月全部完工。2019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海八路公交站钢结构油漆人工费结算单》,原告与被告***在该份文件中确认原告负责的工程人工费合共44000元,被告***已支付21000元,尚欠原告人工费23000元未支付,同时原告与被告***同意拖欠的费用23000元由被告道衡公司向原告支付。但在该份文件签订后,被告道衡公司并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油漆人工费。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在(2019)粤0605民初18431号案,被告道衡公司提供虚假证据,该案中的证人、监理人员都是虚假的。因被告道衡公司向被告***提供无效合同,这导致被告***在结算时无法收取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道衡公司应对原告的涉案债务承担责任或者由被告道衡公司先直接向原告垫付涉案工程款。
被告道衡公司辩称,被告道衡公司不是案涉承揽合同的主体,被告道衡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挂靠关系。被告道衡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权利、义务,且被告道衡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以其自身名义与原告签订的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与被告道衡公司无关。1.被告道衡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所谓的挂靠关系。被告道衡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将其中的园建工程、电气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并未授权其以被告道衡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告道衡公司与被告***之间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2.被告道衡公司不是案涉承揽合同的主体。被告道衡公司从未参与被告***与原告的承揽活动中,对于两者间承揽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结算等事宜不知情。原告提供的《喷漆协议》、《海八路公交站钢结构油漆人工费结算单》均是被告***以其自身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原告单方面称其与被告***同意由被告道衡公司支付油漆人工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3.被告道衡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足额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拖欠被告***工程款的情况。被告道衡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3月14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进度包保险的形式承包海八路(佛山一环至谢叠大桥段)景观提升项目I标段-园建工程和电气工程部分。后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道衡公司向被告***合计支付款项91602.35元。被告***不服该判决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1年4月15日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2021年7月14日,被告道衡公司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100000元并附文履行(2020)粤06民终5083号判决书款项。2021年7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告道衡公司已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其已裁定解除对被告道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以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3月14日,***(乙方)与道衡公司(甲方)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进度包保险的形式承包海八路(佛山一环至谢叠大桥段)景观提升项目I标段-园建工程和电气工程部分。
2018年10月1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喷漆协议》,约定:甲方把海八路新做公交站台4套分包给乙方喷漆完成;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单价为每套站台总人工费6500元。
***与***在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15日的《海八路公交站钢结构油漆人工费结算单》上签名,该单载明:海八路新做公交站油漆人工费总计44000元,已付21000元,今欠23000元。备注:以上工资由道衡公司代付工人工资。本协议双方签名日期时间起有效。海八路园建电器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2019年8月5日,本院受理了***与道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请道衡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机械电器垫付款、安全围蔽垫付款等费用。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粤0605民初184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与道衡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清理结算处理。本院判决:道衡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960.07元、机械电器垫付款32105.11元及税金49537.17元予***。道衡公司不服该判决,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该二审判决不服,其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2021年7月14日,道衡公司向***支付100000元用于履行(2019)粤0605民初184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
庭审中,***、***一致确认:***承揽了***的涉案喷漆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道衡公司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为***、定作人为***,道衡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道衡公司无需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与***签订的《海八路公交站钢结构油漆人工费结算单》上虽载明由道衡公司代付涉案款项,但该两人并未举证证明道衡公司同意代付涉案款项。在道衡公司对代付款项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主张道衡公司承担涉案债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虽***与道衡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但并不能据此认为道衡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综上,***主张道衡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确认其拖欠***涉案工程款23000元,现***主张***支付该工程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以23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85元(***已预交),由***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嘉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