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302民初114号
原告吉林省恒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珲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被告富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恒珲公司已经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富国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97%的货款,为459216元×97%=445440元,逾期付款违约利息应按照本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4日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被告富国公司辩称原告恒珲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安装且拒绝维修,但是所举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诉,且与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已完工程工程确认单》相矛盾,故对被告富国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原告恒珲公司与被告富国公司签订了《电梯五方对讲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货物,合同价为459216元,设备到场后付款50%,安装完成验收后付款47%,3%留作质保金一年后返还。2020年8月14日,被告富国公司为原告恒珲公司出具了《已完工程工程确认单》并在上面盖章,该确认单上载明,已全部施工完毕。案外人四平市富国物业有限公司亦在上面盖章确认。
被告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恒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款445440元,逾期违约利息按照本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4日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 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原告吉林省恒珲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3元,被告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立军
书记员 田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