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791民初600号
原告:锦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四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杜成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娇,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滨海新区锦港大街*号,身份证号2102021955********。
原告锦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成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娇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锅炉款4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徐卓租赁被告楼房开设大白鲨快捷商务酒店时,在原告处购买锅炉一台,价款77000元,当时徐卓给付锅炉款3万元,尚欠47000元,约定酒店开业时给付。徐卓酒店开业后,原告曾多次向他催要欠款,其以酒店不景气为由始终拖延给付。2017年6月,原告再次到酒店找徐卓要锅炉款时,徐卓已不经营,所租赁的楼房被告收回。原告找到被告将徐卓欠款一事说明,并准备将锅炉拆走,被告说环保局拆除锅炉给补偿款,要求原告出具锅炉材料,承诺环保局的补偿款下来,就将47000元给付原告。事后原告为被告出具了锅炉吨位的材料,被告给原告写下一张字据,内容为“大白沙锅炉欠款47000元,环保局拆除锅炉给补偿款后,给齐欠款,条件是环保手续齐全,得到补偿款后结帐。立据人***,2017年4月28日”。现原告得知被告已经得到了环保局给付的锅炉补偿款,便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锅炉款。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签字的关于锅炉拆除付款的承诺材料,证明已达到付款条件,被告应支付锅炉款。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环保手续不齐全,未提供发票,环保局是依据我企业情况给付的补偿款。
被告辩称,我承认我写了相关付款手续,但前提是原告将锅炉相关手续,特别是环保手续给我,否则补偿款相差一半左右。我认为此合同不成立,原告没有达到我的要求,补偿费不是指锅炉的补偿,是给我单位的整体补偿。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据此认定以下事实:
案外人徐卓租赁被告楼房开设大白鲨快捷商务酒店时,在原告处购买锅炉一台,未全额付款,尚欠47000元未支付。后因案外人徐卓经营不善,被告将酒店收回。2017年4月28日,原告到酒店找到被告,称案外人欠锅炉款,准备将锅炉拆除收回,被告制止原告拆除锅炉,称环保局对拆除锅炉有补偿款,能将原告锅炉款给上,并给原告写一张字据,内容是“大白沙锅炉欠款47000元,环保局拆除锅炉给补偿款后,给齐欠款,条件是环保手续齐全,得到补偿后结帐。立据人***,2017年4月28日”。环保局根据环保政策,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污染的锅炉拆除改用清洁能源锅炉的按吨位给予补偿,现已将案外人留在被告处的锅炉拆除,被告得补偿款8万余元。原告得知被告收得补偿款后,即向被告催要锅炉款,被告以原告未提供环保手续为由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将锅炉出售给案外人,因案外人未全额支付货款,并未取得锅炉的全部所有权,故原告对该锅炉仍有部分所有权,被告将锅炉留为已用,并给原告出具关于锅炉付款的字据,应视为被告以4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锅炉原告所有的部分及被告向原告支付锅炉款的条件,现被告已取得环保局支付的锅炉补偿款,其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向被告索要锅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环保手续是使用锅炉的企业向环保局提出环保测评,由环保局对使用锅炉企业发放环评审批文件,不是锅炉生产企业所能提供的,环保局针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污染的锅炉拆除改用清洁能源锅炉,按吨位给予补偿,该补偿款被告已实际领取,故被告提出的原告未提供环保手续和补偿费不是对锅炉补偿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大成科技有限公司锅炉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