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6969号
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卢新发,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8元,减半收取4104元,由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