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财保138号
申请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137944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生,住博兴县曹******,身份证号3723281981********。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6月3日生,住博兴县兴福镇南吴村,身份证号372328198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