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湘潭市某某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304民初1948号 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湖湘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厨具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丰厨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丰厨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庄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接收厨具设备后,解除宇丰厨具公司与***庄签订的《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2、请求判令***庄公司一次性向宇丰厨具公司支付合同款65133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4月30日为1074976.36元);3、***庄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需要对厨具设备进行采购及安装,经公开招标确定宇丰厨具公司为中标人。2018年3月1日,***庄公司与宇丰厨具公司签订了《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合同约定***庄公司向宇丰厨具公司定制一批厨具,由宇丰厨具公司按照投标清单及***庄公司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负责安装调试事宜。工期为合同签订后90天,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合同总价为8513386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款为宇丰厨具公司自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庄范围内),将合格证明、货运提货单提供给***庄公司,经***庄公司、监理方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5%。签订合同后,宇丰厨具公司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集中精力抓紧生产,保质保量完成任务。2018年初,宇丰厨具公司已将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制作完成并通知***庄做好收货准备。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6月所有合同内容均应完成并交付使用,宇丰厨具公司多次主动联系送货事宜,***庄公司要求宇丰厨具公司暂不送货,等待***庄公司送货通知,但未说明具体原因。直到2018年7月31日,***庄公司向宇丰厨具公司发函称:项目自3月27日至今一直处于暂停施工状态,故特此通知贵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请贵司在8月10日前将目前厨具设备生产情况如实汇报我司项目部。2018年11月11日至13日,***庄公司派出考察团到宇丰厨具公司进行为期三天的考察,针对***庄项目所生产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和盘查,根据统计生产及采购完成的设备,参考中标价格,初步计算其价值在600万元以上,对此考察团形成了文字的结论和意见。2019年1月25日,***庄公司向宇丰厨具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剩余合同款项一直未支付。宇丰厨具公司认为***庄公司拒绝收货及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庄公司辩称:1、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因为政策原因已于2018年4月13日停工,根据政府相关征收文件,该地块已被政府征收,***庄酒店已被改建为公办小学,因此,***庄酒店因不可抗力已被拆除,宇丰厨具公司与***庄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履行不能;2、因案涉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如该批货物由***庄公司接受,无法使货物价值得到充分利用,但宇丰厨具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厨具15年的企业,具备将案涉货物进行处理及安置的能力,故案涉货物由***庄公司接收不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3、宇丰厨具公司要求***庄公司支付合同款6513386元及违约金的诉请与事实和法律不符,(1)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513386元(其中2000000元已付),该总价包括设备供应、装卸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用、设备使用培训费及试运行中的指导跟踪、合同保修期内质保金、各类风险、利润等一切费用,但宇丰厨具公司并未对案涉设备进行安装、验收等,故***庄公司不应支付合同全部价款,且宇丰厨具公司自行制作的《湘潭***庄大酒店厨房配套设施设备已投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中合计的金额为6626790元,在***庄公司已支付2000000元的情况下宇丰厨具公司要求***庄公司支付6513386元没有任何依据;(2)宇丰厨具公司提交的《汇总表》第1、3项“已完成生产及备货设备”、“已完成排烟系统及设备”的价款包含了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应从合同价款中予以剔除;《汇总表》中第4项“外购件已付定金”金额为651500元,而宇丰厨具公司提供的两张转账凭证金额为543911元和50000元,两者金额不符,自相矛盾;《汇总表》第5项“投标样品及安装运输”属于项目开标前所有投标单位均会产生的费用,应属于竞标的成本,不能作为损失索赔;第6项“其他开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的发生;(3)案涉合同约定***庄公司第一次付款的前提是宇丰厨具公司将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将设备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庄公司,经***庄公司和监理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5%,待所有设备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并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剩余10%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庄公司并未对案涉货物进行验收,所以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没有达到,***庄公司并不存在延期付款的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宇丰厨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宇丰厨具公司、***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2018年7月31日工作联系函、《***庄厨房设备已完成制作产品清单》、结算资料文件、投标文件、付款申请报告、转账凭证一张、工作联系函、邮寄单、签收记录、律师函、邮寄单、签收记录、退回件作为证据,除结算资料文件之外,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因结算资料文件为宇丰厨具公司单方制作,且***庄公司对于其中《汇总表》的金额存在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 被告***庄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启动湖湘学校项目(原***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潭岳土征﹝2018﹞4号)、《岳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字〔2019〕1号)、《项目业绩表》、《阜南县中小学食堂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四包采购合同》、《厨具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酒店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及排烟、送排风系统施工工程》、《2018年7月31日工作联系函》、《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中信银行《客户回单》作为证据,对于中信银行《客户回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月31日,宇丰厨具公司就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向***庄公司投递招标文件,并以投标总价8513386元成为上述项目中标人,投标文件第三部分列明了该项目的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中显示***庄厨具设备清单(包括宇丰厨具公司自行生产的设备及以宇丰厨具公司名义对外采购的外购件)及***庄厨房配套工程量清单合计为8513386元。2018年3月1日,宇丰厨具公司与***庄公司签订了《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庄公司(甲方)向宇丰厨具公司(乙方)采购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及安装调试等事宜。《合同》第二条项目范围:3、本工程由乙方按照投标清单及甲方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包括给排水、电、燃气、拜见、排油烟、厨房内装饰装修等范围……。5、本工程内的排油烟系统、鲜风系统、装饰装修项目采取工程量及总价总包干方式,在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子项增减和工程量增减(包括设计变更)均不调整其总价;第三条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捌佰伍拾壹万叁仟叁佰捌拾**(¥8513386元),本合同总价包含设备供应、装卸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用、设备使用培训费及试运行中的指导跟踪、合同保修期内质保金、各类风险、利润等其他一切相关的费用,该总包干价已经包含税金,本工程税金由乙方承担支付;2、第一次付款为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到交货地点(湘潭市***庄酒店范围内),将设备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3、第二次付款为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及装修完毕,运行正常,人员培训到位,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4、第三次付款为本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运行后,乙方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三套,经甲方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确认审核后,支付除扣留最终结算金额10%的质保金外的所有尾款。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免息支付实际扣留的质保金;5、甲方支付各项款项之前,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工期:双方约定,本合同工期为合同签订后90天,从2018年3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要求乙方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并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所有材料、设备等在正式验收合格后均需有三年质保期;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在30个工作日历天内的,无需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30个日历天以上,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宇丰厨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设备。2018年7月31日,***庄公司向宇丰厨具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单载明因政策原因,***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从3月27日至今一直处于暂停施工状态,故特此通知贵司:自2018年8月1日起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请贵司在8月10日前将目前厨具设备生产情况如实汇报我司项目部。 2018年11月11日至13日,***庄公司派出考察团到宇丰厨具公司进行为期三天的考察,针对***庄项目所生产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和盘查,考察团成员在宇丰厨具公司制作的***庄厨房设备已完成制作产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上所列产品金额共计为5562440元。2018年12月12日,宇丰厨具公司向***庄公司发送付款申请报告,请求***庄公司就案涉项目支付3000000元价款,在收到宇丰厨具公司付款申请报告后,***庄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宇丰厨具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剩余合同款项一直未支付。宇丰厨具公司认为***庄公司拒绝收货及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2018年11月30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湖湘学校项目(原***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潭岳土征﹝2018﹞4号),启动对湖湘学校项目(原***庄地块)房屋征收,2019年1月14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发布《岳塘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字〔2019〕1号),正式决定对湖湘学校项目(原***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再**宇丰厨具公司为此次中标花费中标服务费87850元,宇丰厨具公司向本院主张因案涉合同而采购厨具外购件支付了定金593911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一张付款人为宇丰厨具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万好万家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付款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付款金额为543911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一张付款人为宇丰厨具公司、收款人为淄博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付款时间为2018年3月8日、付款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宇丰厨具公司与***庄公司所签订的《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宇丰厨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投标文件中的部分产品,虽该产品由***庄公司考察团成员在清点和盘查后进行了确认,但因***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于宇丰厨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宇丰厨具公司已经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部分制作完成,合同已经实际部分履行,只是未能交付,且剩余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故宇丰厨具公司可根据产品已完成情况向***庄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而不是请求***庄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庄公司与宇丰厨具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总价8513386元包含设备供应、装卸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用、设备使用培训费及试运行中的指导跟踪、合同保修期内质保金、各类风险、利润等其他一切相关的费用,而在合同履行中,宇丰厨具公司并未将已生产完成的产品运向***庄公司进行实际交付,并进行安装调试、设备维护、使用培训等,与之相关的费用亦未产生,由于对以上费用宇丰厨具公司、***庄公司均在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且目前国家亦尚无明确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平原则,并从平衡双方的利益出发,本院酌情从***庄公司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100000元。关于宇丰厨具公司出具的湘潭***庄大酒店厨房配套设施设备已投入汇总表中主***厨具公司已付外购件定金为593911元,因在宇丰厨具公司出具的湘潭市***庄大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文件》中没有发票上对应的哈尔滨万好万家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及淄博拓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两个厂商,宇丰厨具公司也未提交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593911元定金是因案涉厨具项目造成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宇丰厨具公司提交的《湘潭***庄大酒店厨房配套设施设备已投入汇总表》中列明的第5项投标样品及安装运输、第6项其他开支,因宇丰厨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两项损失的发生,故对于上述两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因***庄公司违约导致宇丰厨具公司产生的损失应为已完成产品制作清单金额为5562440元及因中标花费的中标服务费87850元。综上,本院认为***庄公司应当向宇丰厨具公司赔偿的损失金额为5562440元(已完成产品制作清单金额)+87850元(中标服务费)-2000000元(***庄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00000元(未进行安装调试、维护维修等费用)=3550290元。因***庄公司对于已完成产品制作清单上的产品支付了相应对价,故宇丰厨具公司应将已完成产品制作清单上的货物交付给***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庄公司违约是因政府征收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而非因主观故意造成的违约,故本院对于宇丰厨具公司主张***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湘潭市***庄有限公司与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湘潭市***庄酒店提质改造项目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文件》; 二、湘潭市***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接收已完成产品制作清单上的厨具设备; 三、湘潭市***庄有限公司向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支付损失款3550290元; 四、驳回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20元,减半收取计32460元,由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6840元,被告湘潭市***庄有限公司负担15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