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武汉达睿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948号 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137944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达睿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QW1T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达睿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及《机器人激光焊接机及设备改造技术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1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33元(该损失自2018年11月24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以上合计3284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货合同及机器人激光焊接机及设备改造技术协议,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依约支付了被告货款共计31万元,但是设备到厂后,原告用所购买的设备进行试生产,但所生产的产品均不达标,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2019年12月20日经沟通,被告派工作人员**前往原告处进行设备调试,调试结果是设备不能满足原告生产的需要。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予以解决,被告对此不予解决。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武汉达睿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在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机器人激光焊接机及设备改造技术协议中并没有管辖权的书面约定。则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即异议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告就上述合同及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仍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即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规定,本案仍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特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未对管辖权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达睿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