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2691号之一
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宇丰厨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137944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廷柏(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昆岗公路888号16幢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2TPD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廷柏(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共计3750元,由原告山东宇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理书记员 边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