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山君悦电子有限公司、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91财保42号
申请人:昆山君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宝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锁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山君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书堂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