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532行初17号
原告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锁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志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芳,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于江顺,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冬冬,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垠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 贞
人民陪审员  路开顺
人民陪审员  郭万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