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鑫宇建筑公司诉中湖盐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24民初1051号
原告: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居延路丹马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25338E。
法定代表人:马多军,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寿街**,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湖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解放南路**代码:91620700MA72H7DB6R。
法定代表人:林峰,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中湖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29.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459元,退还其2229.5元。
审判员 齐 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元华